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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爱侠与房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侠,房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李某侠。被告: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侠与被告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某侠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秦 瑛人民陪审员  王乐玲人民陪审员  金继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