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爱侠与房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侠,房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李某侠。被告: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侠与被告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某侠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秦 瑛人民陪审员 王乐玲人民陪审员 金继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