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业物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杨靖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业物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杨靖,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业物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南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杨靖。第三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辉。上诉人深圳市深业物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杨靖、第三人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分局核准登记的公司的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深业物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