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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872号原告赵某某,女,31岁。被告纪某某,男,31岁。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供被告纪某某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纪某某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赵某某又没有提供被告纪强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悌负担。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1页,共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