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872号原告赵某某,女,31岁。被告纪某某,男,31岁。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供被告纪某某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纪某某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赵某某又没有提供被告纪强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悌负担。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1页,共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