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韦文林与韦林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文林,韦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韦文林。被执行人韦林松。申请人韦文林依据生效的(2013)江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林松无银行存款,现外出打工,住所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海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