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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韦文林与韦林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文林,韦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韦文林。被执行人韦林松。申请人韦文林依据生效的(2013)江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林松无银行存款,现外出打工,住所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  咸治涛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海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