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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钮家敬申请执行邱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家敬,邱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钮家敬,男,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姚安县。被执行人邱晓东,男,1989年2月11日生,彝族,农民。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钮家敬申请执行邱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姚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邱晓东赔偿给付钮家敬130546.1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全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邱晓东赔偿钮家敬130546.15元;扣除已执行的9000元,剩余121546.15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77元、执行费1858元由邱晓东从2015年7月1日起每年上半年即每年6月30日前自动履行10000元、每年下半年即每年12月30日前自动履行10000元,直至全案剩余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的(2015)姚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