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新意与被执行人陈明强、何光金、李熙坤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新意,陈明强,何光金,李熙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丁新意,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陈明强,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光金,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建阳市。被执行人李熙坤,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潭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明强、何光金、李熙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92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明强、何光金、李熙坤在银行的存款939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惠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