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钦与贺清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钦,贺清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杨钦,男,生于1997年9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法定代理人:杨建伟,男,生于1974年12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贺清绪,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钦与被执行人贺清绪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家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