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吕丽芳与华倍招、朱世宁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丽芳,华倍招,朱世宁,华倍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525号原告:吕丽芳。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华倍招。被告:朱世宁。被告:华倍建。被告华倍建的委托代理人:张晖。本院审理原告吕丽芳与被告华倍招、朱世宁、华倍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吕丽芳负担。审 判 长 朱永革人民陪审员 周火根人民陪审员 张苏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雨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