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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与李学琴、王伟忠、王艳的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李学琴,王伟忠,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27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学琴,女,汉族,1978年1月出生,住绛县。被申请人:王伟忠,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住绛县。被申请人:王艳,女,汉族,1985年12月出生,住绛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学琴、王伟忠、王艳的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绛县公证处(2015)绛证经执字第044号执行证书和(2014)绛证经字第277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2014)绛证经字第277-1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艳在银行内存款扣划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有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