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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民一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董有智、山西省交口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与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陈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董有智,山西省交口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交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交口县电信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交口县分公司,陈涛,李传成,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国,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交口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山西省交口县龙泉街*号。法定代表人郭铁生,大队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交口县龙泉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静江,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交口县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口县龙泉街。负责人张永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交口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口县龙泉街23号。负责人任砚槟,副总经理。原审原告董有智。上述四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董有智委托代理人赵丑和,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涛,湖北丹江特种车有限公司职工。原审被告李传成,湖北丹江特种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玉国,男,湖北丹江特种车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杨家川村。原审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113号华中国电大厦8层。负责人彭柱石,职务不详。上诉人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交口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交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交口县电信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交口县分公司、原审原告董有智、原审被告陈涛、李传成、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4)交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涛、李传成的委托代理人赵玉国,被上诉人山西省交口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交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交口县电信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交口县分公司、原审原告董有智的委托代理人赵丑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交口县人民法院(2014)交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交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27元,退还上诉人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晓瑜审 判 员  张晓艳代理审判员  吕 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