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五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五组,系原告之父。被告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杨陵区某某村。负责人申某某,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杨陵某某村五组。负责人王某丙,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