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720号原告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路桥商厦C区一层4号。法定代表人叶清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炜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9层907-911室。法定代表人范大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镜桂、许兴文,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涉讼工程系乐安路(翔安大道—美上路段)道路工程标志标线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