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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侯传滨与史承刚、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传滨,史承刚,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侯传滨,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史承刚,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李娜,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代理人吴自波,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传滨与被告史承刚、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传滨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传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侯传滨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张百吉人民陪审员  于广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兴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