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黄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卢泓、张越华,均系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黄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虽上诉人户籍在佛山市禅城区,但上诉人从1990年5月开始至今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上诉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