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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9日告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90元,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彩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