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田礼新与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礼新,王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田礼新。被执行人王海鹏。本院在执行田礼新被执行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灿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