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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田礼新与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礼新,王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田礼新。被执行人王海鹏。本院在执行田礼新被执行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灿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