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连平与孙文荣、李旭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平,孙文荣,李旭旭,李雨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399号原告张连平,男。委托代理人刘洪涛,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荣。系李延军之母。被告李旭旭。系李延军之子。被告李雨馨,学生。系李延军之女。被告暨法定代理人李月娟,农民。与李延军原系夫妻关系,系被告李旭旭、李雨馨之母。以上四被告及法定代理人李月娟的委托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连平与被告孙文荣、李月娟、李旭旭、李雨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连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涛,被告孙文荣、被告李月娟暨被告李旭旭、李雨馨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闫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连平诉称,2013年3月4日,四被告近亲属李延军因资金周转紧张,通过花树泽、范爱民介绍,向原告借取现金95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4年3月4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李延军没有及时还款。2015年3月23日李延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四被告作为其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5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文荣、李月娟、李旭旭、李雨馨辩称,1、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将95000元实际交付给李延军。2、根据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借款发生在2013年3月4日,李月娟与李延军已在2012年6月8日协议离婚,李月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3、李延军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孙文荣、李旭旭、李雨馨也没有继承任何遗产,三被告也不应但承担还款义务。请法庭驳回原告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李延军因经营运输资金周转,通过花树泽、范爱民向原告张连平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款条一张,内容为:“今有滨城区尚集乡杏行李李延军借开发区范集村张连平借款玖万伍仟(¥:95000元)。于2014年3月4号归还。”李延军在借款条借款人栏签字捺印,花树泽、范爱民在证明人栏签字捺印。同时,原告将在中国工商银行提取的现金40000元和废品经营回收的资金及家中流动现金55000元,共计95000元当场交付给李延军。此款李延军未归还原告。另查明,李延军与被告李月娟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8日协议离婚。2015年3月23日李延军因故去世,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告孙文荣、李旭旭、李雨馨。李延军的母亲系被告孙文荣,李延军的儿子系被告李旭旭,李延军的女儿系被告李雨馨。本院根据原告张连平的申请,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查封了李延军所有的挂靠于无棣县昊通物流有限公司车号为鲁M×××××号的货运汽车一辆。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条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和李延军、李月娟的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李延军向原告借款,原告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李延军,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已生效,借款到期后,李延军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因以上借款发生时李延军和被告李月娟已经离婚,原告要求被告李月娟承担本案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延军去世后,尚有遗产未予继承,被告孙文荣、李旭旭、李雨馨作为李延军的遗产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告孙文荣、李旭旭、李雨馨未明确放弃遗产继承,故被告孙文荣、李旭旭、李雨馨应在继承李延军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文荣、李旭旭、李雨馨在继承李延军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原告张连平的借款95000元承担还款责任。此债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张连平对被告李月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诉讼保全费1010元,共计3185元,由被告孙文荣、李旭旭、李雨馨在继承李延军的遗产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波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沙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