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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赵志举诉王耀、金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举,王耀,金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163号申请执行人赵志举。被执行人王耀。被执行人金玉萍。赵志举诉王耀、金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3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被告王耀在2015年5月26日之前支付原告赵志举本息共计47.36万元;二、如果被告王耀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赵志举有权要求被告王耀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三、被告王金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耀、金玉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志举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耀、金玉萍名下银行存款52.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青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