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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伟与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王伟。被告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苟素英。被告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白云台(市民营经济维权中心)。法定代表人苟素英。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南江县百草中药材有限公司、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9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