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汤常宝与马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常宝,马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八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汤常宝被执行人:马永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八民一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永亮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