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赖明家与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明家,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赖明家,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蔡树志,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文明北路304-4号。法定代表人刘美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新城,宁夏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生全,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明家与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赖明家于2015年6月3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赖明家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明家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原告赖明家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抒意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