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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桐城市黄甲镇水岭村委会、方翠荣与方翠荣、黄学进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黄甲镇水岭村委会,方翠荣,黄学进,黄来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桐城市黄甲镇水岭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泽宏,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树声,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翠荣,女,195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程美玲。被告:黄学进,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邢伟。委托代理人:黄珍珠。被告:黄来旺,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黄凤英。委托代理人:章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黄甲镇水岭村委会诉被告方翠荣、黄来旺、黄学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城市黄甲镇水岭村委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黄甲镇水岭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桐城市黄甲镇水岭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刘敏华人民陪审员  李志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