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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11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培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115号罪犯张培兴,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安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培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张培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培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月23日,共获嘉奖9次;2014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培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培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