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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少初字第20号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振宙,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乙。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谢卫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雅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