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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利娜与谢国宏、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娜,谢国宏,宋永,项影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陈利娜,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彦涛,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宏,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永,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项影影,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娜诉被告谢国宏、宋永、项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陈利娜·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杜春晖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