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利娜与谢国宏、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娜,谢国宏,宋永,项影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陈利娜,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彦涛,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宏,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永,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项影影,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娜诉被告谢国宏、宋永、项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陈利娜·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杜春晖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