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高新支行与何桂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何桂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康年淦,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桂会,女,生于1978年8月2日,住平武县龙安镇。关于(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16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何桂会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绵高新民保字第311、3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何桂会名下川BJA5**号丰田汽车一辆。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何桂会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何桂会名下川BJA5**号丰田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