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韩德恒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德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57号罪犯韩德恒,化名张建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徐坪村。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3日作出(2005)南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德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5日作出了(2005)豫法刑二复字第029号刑事载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5年12月23日起。于2006年1月1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韩德恒在执行期间,2008年7月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韩德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韩德恒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0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韩德恒与其兄酒后回家,途经本村村民韩德朝家门口时,韩德伟与被害人杨某因故发生争吵并厮打,被人劝开后韩德恒又与杨某发生厮打,厮打中韩德恒持刀刺中杨某左肋处,致其死亡。同时认定其系累犯。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德恒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2015年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表扬4次,2014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德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德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