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字第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雄伟与被执行人李志林、郑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伟,李志林,郑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733-1号申请执行人陈雄伟。被执行人李志林。被执行人郑淑宝。申请执行人陈雄伟与被执行人李志林、郑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林、郑淑宝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雄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志林、郑淑宝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267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礼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