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象执民字第27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白赛亚与林茜、王正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赛亚,林茜,王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2777-5号申请执行人:白赛亚,农民。被执行人:林茜,职工。被执行人:王正国,私营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林茜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阳明花园17幢204室房地产(包含车棚,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东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象国用2008第00473号)进行拍卖、变卖。2015年5月22日,买受人林善祚(公民身份号码××)以9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象山县丹东街道阳明花园17幢204室房地产(包含车棚,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东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象国用2008第00473号)归买受人林善祚(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善祚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善祚(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霖审判员 陈海波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