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焦子金与唐辉武、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辉武,焦子金,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3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辉武,农民。委托人代理人马晓斌,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子金,农民。原审被告向梅,农民。上诉人唐辉武因与被上诉人焦子金及原审被告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浏阳市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4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唐辉武、向梅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31日,因唐辉武承包张家界华天城建筑施工桩基工程需资金投入,向梅向焦子金借款200000元,向梅向焦子金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焦子金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借条。同年10月12日,唐辉武向焦子金借款300000元,唐辉武向焦子金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焦子金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借条。后来,唐辉武未偿还焦子金借款,焦子金催问未果,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唐辉武欠焦子金借款有唐辉武、向梅向焦子金出具的借条证实,焦子金要求唐辉武偿还其所欠借款,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唐辉武辩称该借款是唐辉武与焦子金的丈夫周八丁承包建筑施工工程由焦子金垫付的投资款项,并已由周八丁利用自身特殊关系扣留580000元工程款的事实缺乏有效依据,其意见不能成立。焦子金要求唐辉武支付其借款利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有双方约定给付利息的事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焦子金要求唐辉武、向梅给付借款利息,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该借款是唐辉武、向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唐辉武、向梅有共同偿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唐辉武、向梅共同偿还焦子金借款50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焦子金要求唐辉武、向梅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0元,由唐辉武、向梅共同承担。上诉人唐辉武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本案实际借款人为被上诉人焦子金的丈夫周八丁。因周八丁在《张家界华天城(A、B户型)》项目中扣留上诉人工程款580000元,那么不存在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华天城项目周八丁利用职务便利扣留应付上诉人工程款580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的证据缺乏证明力,而不予采信,判处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借款,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其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借款的借条是出具给焦子金,而不是周八丁。2、对于上诉人主张的扣留工程款事项,上诉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借款人是焦子金还是周八丁;2、唐辉武被扣留的58万元工程款是否能用以抵充上诉人的借款。关于焦点一:被上诉人焦子金在一审提交的借条以及ATM机取款、转账凭证,户名均是焦子金,借条也是由向梅、唐辉武分别出具给被上诉人焦子金,足以证明借款是唐辉武、向梅向被上诉人焦子金借款的事实。上诉人唐辉武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焦子金的丈夫周八丁是实际借款人。故上诉人唐辉武上诉提出“本案实际借款人为被上诉人焦子金的丈夫周八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二:上诉人唐辉武在原审法院审理时提交的“工程款余额转让”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签名,只有“杨从林印”字样的盖章,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焦子金的丈夫周八丁已领取工程款580000元,并抵扣借款500000元。且上诉人唐辉武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扣留的580000元已经交付给被上诉人焦子金的丈夫周八丁,上诉人唐辉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上诉人唐辉武上诉提出“因周八丁在《张家界华天城(A、B户型)》项目中扣留上诉人工程款580000元,那么不存在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上诉人唐辉武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符 建 华
 
 
 
 
 审 判 员 卢 苇
 
 
 
 
 审 判 员 刘 朝 晖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