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甲犯盗窃罪;被告人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甲,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甲,男,江西省乐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女,江西省乐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甲犯盗窃罪;被告人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甲、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马×甲在乐平市西大街的步行街路口,盗窃被害人齐××的一辆价值3000元的雅迪牌电动车。当晚,被告人马×甲将该车卖给在乐平市后港镇湖塘村经营绿佳牌电动车的被告人吴××。被告人吴××明知该车来路不正,仍以500元的价格收购并进行改装,贴上绿佳牌电动车商标放在店内销售;2015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马×甲在乐平市西大街361度服装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朱×甲的一辆价值2660元的欧派牌电瓶车;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甲将盗窃来的一辆价值1400元的雅迪牌电动车(型号:雅妮)卖给被告人吴××。被告人吴××明知该车来路不正,仍以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马×甲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马×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吴××对起诉书指控她从被告人马×甲处买了两部电动车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购买时不知道电动车是偷来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甲将在乐平市西门广场盗窃来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型号:雅妮)卖给在乐平市后港镇湖塘村经营绿佳牌电动车的被告人吴××。被告人吴××以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400元。2015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马×甲在乐平市西大街的步行街路口,盗窃被害人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后被告人马×甲将该电动车卖给在乐平市后港镇湖塘村经营绿佳牌电动车的被告人吴××。被告人吴××以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对该电动车进行改装,贴上绿佳牌电动车商标放在店内销售。案发后,该电动车公安机关已扣押并退还被害人。经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3000元。2015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马×甲在乐平市西大街361度服装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朱×甲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当日18时许,被告人马×甲在接渡街上被被害人亲属人赃俱获。经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26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马×甲向公安机关的供述:2015年4月2日,我在乐平市西大街的步行街路口,盗窃了一辆电动车,后将该车以500元卖给了湖塘村修电动车的老板娘。这电动车很新,又没有钥匙,我卖500元,老板娘应该知道是偷来的;2015年4月5日17时许,我在乐平市西大街361度服装店门口,盗窃了一辆欧派牌电动车,后在接渡街上被失主抓获,我将电动车还给了失主。被告人马×甲当庭承认之前还盗窃了一辆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2、被告人吴××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在湖塘开绿佳电动车店。2015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我花500元收购了马×甲骑来的一辆蓝白色相间的雅迪牌电动车;2015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我花500元收购了马×甲用“拐的”送来的一辆乳白色雅迪牌电动车。马×甲说车钥匙掉了,我心里有数,那是新车,不可能卖的,知道是偷来的。我把原来车上的雅迪标志拆了换上绿佳的标签,把车里雅迪的电池卸下来了,目的就是把赃车经过我的电动车店卖掉去。3、被害人齐××的陈述、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及中国银行持卡人存根联和电动车销售登记卡:2015年4月2日18时许,我停在西大街后街男孩服装店旁边巷子内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被马×甲盗走了。车子是2015年3月20日花3000元买的,购车手续放在车子里。4、被害人朱×甲的陈述、证人朱×乙的证言以及收款收据等,证实2015年4月5日17时许,朱×甲停在西大街361度服装店门口的一辆蓝色欧派电动车被马×甲盗走了,后朱×乙在接渡街上抓获了马×甲,车子是2015年3月10日花2800元买的等事实。5、监控视频、截图及证人马×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日18时16分监控视频中马×甲推了一辆白色电动车向前走等事实。6、乐平市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被盗电动车照片和现场方位图,证实电动车被盗现场和被盗电动车以及改装的相关情况。7、乐平市价格鉴定监测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电动车的价格。8、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马×甲为精神类三级残疾人。9、景德镇昌南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马×甲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事发时辨认能力完好,控制能力削弱;完全责任能力。10、乐平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甲被被害人亲属抓获归案等事实。11、乐平市人民法院(2013)乐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甲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事实。1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马×甲、吴××的身份以及吴××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收购来历不明的、没有车钥匙的电动车,并对其中一辆进行改装后放在店里销售,应当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被告人吴××当庭辩称购买时不知道电动车是偷来的,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不符,翻供没有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甲是精神类残疾人,被告人吴××能积极退赃,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五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四日止。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止。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仁川审 判 员 彭桃林人民陪审员 万幼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