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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世贸滨海置业有限公司诉刘敬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刘敬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047号原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赛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伯元,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刘敬瑛,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0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