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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XX与XX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申请执行人XX,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烽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