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裕安区苏埠镇戚桥村民委员会与吴基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安区苏埠镇戚桥村民委员会,吴基得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182号原告:裕安区苏埠镇戚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李辉,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吴基得(又名吴基强、吴基祥),男,汉族,1958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裕安区苏埠镇戚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吴基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吴基得外出不知其下落,现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安区苏埠镇戚桥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吴基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原告裕安区苏埠镇戚桥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新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