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建山等与王超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山,李建华,王超,李云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王建山,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李建华,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马蕊,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李云红,女,1985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宝山,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山、李建华与被告王超、李云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人民陪审员 梁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