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义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秀宽与普安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普安县盘水镇营盘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黔义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孙秀宽,男,贵州省普安县人。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雄,该局党组书记(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张华泽,普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增凯,普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普安县盘水镇营盘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唐春,女,贵州省普安县人,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宽不服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普安县云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宽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秀宽承担。审 判 长 谢贤斌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人民陪审员 XX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培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