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秦普娥与涉县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普娥,涉县供销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秦普娥,职工。委托代理人苑保生,职工。被告涉县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涉县行政综合楼南八楼。法定代表人张永刚,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普娥与被告涉县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普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普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普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秦普娥负担。审 判 长 樊永成审 判 员 杨彦波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