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顾春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春林,周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635号申请执行人顾春林。被执行人周银林。申请执行人顾春林与被执行人周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周银林应支付所欠原告顾春林的货款69000元,并偿付原告自2014年5月27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利息(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付款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778元由被告周银林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顾春林,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周银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顾春林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9000元,申请执行费93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银林也由本院另案采取司法拘留。经查,被执行人周银林在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庄平村的拆迁款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后被庄平村发给了被执行人,现该情况本院另案处理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以上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本案暂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拆迁款问题处理完毕统一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周银林所有的拆迁款已被庄平村发给了被执行人,现该情况本院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被执行人拆迁款问题处理完毕统一分配。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