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刑勇申请执行邓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邢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邓明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四川省安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邢勇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邓明华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扬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