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潘某与潘某、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潘某,刘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272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应中元。被告:潘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潘某、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以两被告愿意继续承担赡养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如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