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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林沛与王德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沛,王德春,倪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林沛,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王德春,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倪淑芳(曾用名倪学峰,系王德春之妻),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同王德春。申请执行人刘林沛与被执行人王德春、倪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