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芒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云南省芒市人。被告玛某某(又名李某某),女,汉族,系缅甸棒赛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玛某某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现公告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认识恋爱,于201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8日生育一男孩周某甲。2012年12月29日被告在小孩生病保健院治疗时,借故外出买东西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导致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玛某某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现公告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相认识恋爱后,于201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8日共同生育一子周某甲。无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由于被告在双方2012年12月29日带小孩去治病时,借故离开至今未归,下落不明,造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由于被告外出至今未归,造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原告主张由其抚养,自愿放弃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因该案被告下落不明后,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玛某某离婚;二、共同生育一子周某甲,由原告周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周某某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玛某某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若有新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审 判 长 李同法审 判 员 孔新兰人民陪审员 段绍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勒邦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