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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乃成与张廷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成,张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乃成,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张廷志,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乃成与被执行人张廷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石头林区基层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洪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