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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福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南阳市福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15号原告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信臣西路大连庄口。组织机构代码06381400-1。法定代表人王涛,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姚长军,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福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9915260-2。法定代表人刘富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峰,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住南阳市车站南路王营。原告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福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 判 长  任传龙审 判 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妍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