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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初字第2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千里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北京千里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千里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北京千里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20927号原告北京千里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7号院47号办公楼218室。负责人张毅建。委托代理人刘元军,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千里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8号甲楼兵工甘家口招待所8号。法定代表人杨国京。原告北京千里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千里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千里行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第二分公司以公司证照返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然从其证照、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看,千里行公司与第二分公司之间系总、分公司关系,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关系范畴。第二分公司系千里行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其具备一定组织机构及财产,领取了营业执照,然此仅使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仍系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总、分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矛盾属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千里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玉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窦文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