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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2676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袁凤波,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委托代理人:盛大星,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荣涛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凤波、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大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孩林某云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林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份自由恋爱,2008年5月14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1日生女孩林某云。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偶有争吵。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莒县民政局证明等在卷为凭,应当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已生育了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务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应珍惜与被告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顾及家庭利益及社会效果,以与被告和好,共同负担起对家庭和子女应尽的责任为宜。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