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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853号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保科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二楼2B4。法定代表人黄嘉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建华,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林向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江晓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陈晓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