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富家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富家汽运有限公司,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富家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杨圩镇。法定代表人:周尚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大龙,男,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等。被告:敖某某,男,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瑞州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富家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富家汽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富家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富家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1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红兵审判员 辛诚勤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