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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王永民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王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负责人翟兴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永民,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申请执行王永民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民名下财产暂无法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长期下落不明,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对此案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