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3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小刚与张国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刚,张国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437号原告刘小刚,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国伟,男,2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刚与被告张国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刚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呼 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志军 来自: